长航凤凰历史沿革(工商,资本,股本变更)信息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整体改组方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批准,武汉石化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1,142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持有,公司名称由原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公司以拥有的石化资产和相关负债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拥有的干散货运输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置换(以下简称“本次置换”)。双方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2006年1月6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本次置换,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月24日审核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06年4月29日审核通过、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14日批准,置换交割日为2006年6月30日。2005年10月18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与长航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中国石化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11,423,651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长航集团,2006年7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2006年6月公司更名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置换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内河普通货船及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船舶租赁、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引航;国际国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劳务服务及水路运输相关的业务(不含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经营的事项);公路运输、综合物流(不含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经营的事项);对交通环保产业、交通科技产业的投资;高新科技产品研制、开发及应用。
2013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发布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公司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通过了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审查,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其债权调整、受偿方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不违背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分组符合法律规定,各表决组表决结果符合通过的法定条件。据此,武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①批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②终止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4年9月28日,武汉中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属实,裁定如下:(1)确认《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条件行使权力;(3)按照《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4,722,303.00元,股本为674,722,303.00元。根据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公司2014年12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章程规定,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37,361,152.00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2,083,455.00元。
2015年7月23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81,015,974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89%)转让给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双方对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作了后续安排,约定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将该等资产通过资产置换等合法方式整体置出,并无偿、无条件交付给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17年12月,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因置出资产承诺未及时履行导致的纠纷提起诉讼,2018年7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津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顺航2017年寻找的合作重组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65,826,870.04元(相当于本公司净资产),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20年5月,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1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南烨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杨。
2021 年 1 月底,实际控制人李杨先生将其持有的南烨集团 90%的股权转让给李建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杨先生不再持有南烨集团股权,李建明先生持有南烨集团90%股权,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度,南烨集团在阿里拍卖·资产平台成功竞买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8,556万股股票,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267,735,0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6.45%。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12,083,455.00股,注册资本为1,012,083,455.00元,注册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39号汇江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