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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历史沿革(工商、资本、股本变更)信息

2023-06-05 08:51:05 问答库 3次阅读 投稿:
电投产融.jpg
电投产融历史沿革: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合称集团或本集团)原名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1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冀股办[1998]45号文批准,由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石家庄医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河北鸣鹿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于1998年9月14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3,50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120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9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5.7元。公司于1999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注册号为:13000010010001/1,注册资本18,000万元,业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99)冀华会验字第2011号验资报告验证。1999年12月2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2]1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网上网下同步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及网下机构投资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已经于2002年6月7日全部到位,增发后的股本总额为22,915万元,业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冀华会验字[2002]100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增发的股份于2002年6月12日挂牌交易。
  根据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公司以2002年末总股本22,915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1股转增4股(每股面值1元),送转增股本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4,372.5万元,业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冀华会验字[2003]10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本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以股抵债协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212号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975号文核准,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以“以股抵债”方式偿还所欠本公司债务,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4,424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9,948.5万元,业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冀华会验字[2006]100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0,277.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3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19,670.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68%。
  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1号文《关于核准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18,390.8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35元。截至2013年12月27日止,本公司已收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缴入出资款799,999,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81,975,892.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83,908,000.00元,余额计598,067,892.00元转入资本公积,增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83,393,000.00元,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验字[2013]第9048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4年10至11月期间,公司股东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通过集中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22,77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71%。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仍为483,393,000.00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38.05%,东方集团持股16.55%,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45.40%。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63,913,412股,占比54.6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19,479,588股,占比45.40%。
  2014年10月11日,经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000000007942),公司由“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为“东方能源”,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58。
  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8,000.5412万股股票全部被司法查封冻结,2014年11月10日,国家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申请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东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100万股股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东方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3,100万股限售股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上述股权拍卖一次性交易成功,2014年12月24日由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33,635万元竞得。该项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15年1月22日完成,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数量3,100万股,持股比例6.41%。其所持股份已于2015年2月10日解除限售。2015年3月17日,公司接到辽宁嘉旭通知,称其以大宗交易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651.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本次减持完成后,辽宁嘉旭尚持有公司股票1,448.30万股,持股比例为2.996%。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53号),本公司本年度非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7,743,61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9元。截至2015年12月29日止,共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299,999,933.47元,扣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57,499,935.47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67,743,613.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551,136,613.00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15BJA40092)验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为551,136,613.00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重组设立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33.37%,东方集团持股8.89%,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57.74%(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00,657,025.00股,占比54.5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50,479,588.00股,占比45.45%。
  2016年5月5日,经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完成名称变更手续,由“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700714215X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固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4,900.5412万股股票全部被司法查封冻结,2016年6月29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东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00万股股票。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东方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1,500万股限售股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上述股权拍卖一次性交易成功,2016年10月21日由兴全特定策略2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21,130.00万元竞得。该项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16年11月22日完成,兴全特定策略2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数量1,500万股,持股比例2.72%。其所持股份已于2017年1月6日解除限售。
  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为551,136,613.00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重组设立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33.37%,东方集团持股6.17%,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0.46%(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00,657,025.00股,占比54.5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50,479,588.00股,占比45.45%。
  2017年3月30日,东方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1,136,6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113,661.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1,136,61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02,273,226股。
  并于2017年4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7日。本次所送(转)股于2017年5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9]469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石家庄良村热电“上大压小”工程核准的批复》和石家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石节减办[2009]3号文件《石家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结合裕华热电、西郊热电、良村热电等替代热源工程建设进度,本集团所属热电一厂、热电二厂南厂、热电三厂、热电四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计划于2009年9月和2010年12月分批关停。
  2009年10月11日,热电四厂全面停产;2011年12月30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停产备用;2013年3月15日,热电一厂全面关停。受替代热源建设进度影响,2013年和2014年热电二厂南厂、热电三厂采暖期运行供热。
  依据2015年6月8日《石家庄市供热提质升级工作指挥部关于转发2015年石家庄市供热保障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15年7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46号文件,热电二厂南厂(A站)、热电三厂2015年全面停止运营。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551,136,613.00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33.37%,东方集团持股8.89%,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57.74%(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00,657,025.00股,占比54.5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50,479,588.00股,占比45.45%。
  2016年5月5日,经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完成名称变更手续,由“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700714215X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固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4,900.5412万股股票全部被司法查封冻结,2016年6月29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东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00万股股票。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东方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1,500万股限售股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上述股权拍卖一次性交易成功,2016年10月21日由兴全特定策略2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21,130.00万元竞得。该项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16年11月22日完成,兴全特定策略2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数量1,500万股,持股比例2.72%。其所持股份已于2017年1月6日解除限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551,136,613.00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33.37%,东方集团持股6.17%,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0.46%(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00,657,025.00股,占比54.5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50,479,588.00股,占比45.45%。
  2017年4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1,136,613.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02,273,226.00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1,102,273,226.00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37%,东方集团持股6.17%,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0.46%(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35,826,824.00股,占比39.54%;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666,446,402.00股,占比60.46%。
  2018年5月24日,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5,010,824.00股股票作价339,616,544.58元抵偿其所欠河北公司债务。
  2018年1月26日,本公司完成名称变更手续,由“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3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1,102,273,226.00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持股33.37%,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股6.02%,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27%,在外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0.46%(其中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0.12%)。从限售条件统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000,000.00股,占比0.27%;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99,273,226.00股,占比99.73%。
  公司为取得标的资产100.00%股权,需向国家电投、南网资本、云能资本、上海国改基金、中豪置业发行股份的金额为人民币1,511,244.29万元。购买标的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3.53元/股,公司应向国家电投、南网资本、云能资本、上海国改基金、中豪置业发行的股份数为4,281,145,294.00股。2019年12月20日,购买上述标的资产所发行的股份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ZG11864号验资报告。2019年12月2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毕。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国家电投、南网资本、云能资本、上海国改基金、中豪置业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并完成了标的资产过户。
  经公司2020年1月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2月4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由此,公司经营范围由“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与施工;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屋租赁;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变更为“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与施工;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融资业务的研发与创新;委托与受托投资;为企业重组、并购、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有色金属产品销售;组织展览、会议服务。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313号文)。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国家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东方能源26,094.02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国家电投集团与三峡集团签署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2021年4月30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实施后,国家电投集团持有公司2,866,624,21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3.2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三峡集团持有公司260,940,200股股份,持股比例4.85%。
  经公司2022年2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月16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公司名称。2022年5月12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公司完成名称变更手续,由“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志伟。 电投产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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