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历史沿革(工商、资本、股本变更)信息
2005年12月1日,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中钢集团)与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吉炭集团)签署了《中钢集团收购吉林炭素股权的协议》,吉炭集团以2.735元/股转让所持有本公司15,018.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给中钢集团(占总股本53.09%)。
2005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78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吉炭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中钢集团。
2006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79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2006年5月17日在深圳证券登记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后,中钢集团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结合本公司资产重组,重组方中钢集团协助本公司债务重组,实现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每股净资产增加1.07元;同时,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0.70股股份及3份认沽权利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按相同比例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总共840.343万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后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持有1份认沽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4元(为股改说明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20%)的行权价格向中钢集团出售1股股份。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5日顺利进行并获通过,并于2006年6月2日实施了股改对价。
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014年9月2日,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59号),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29,696,397.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595,397.00元,本次增资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9月2日出具致同验字﹝2014﹞110ZC0206号验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根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59号),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33,068,181股的新股。
根据发行结果,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29,966,702.00元。
本次增资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中天运﹝2014﹞验字第90038号验资报告。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72号),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6,572,326股的新股。
根据发行结果,本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增发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90,146.00股,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6,090,146.00元,本次增资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中天运﹝2016﹞验字第9010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539630L;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世贸万锦大酒店10楼1002、1003;法定代表人:陆鹏程;注册资本:1,256,662,942.00元。
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注销911,099股后总股本为1,256,662,942.00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发行了9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000.00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因可转债转增24,386,569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281,049,51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