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历史沿革(工商、资本、股本变更)信息
(一)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青岛食品厂作为发起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股份所有制形式,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
公司设立时,其股份由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公司内部职工股组成,股本总额4,864.45万元,其中集体股由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含日清公司属食品厂资产部分)40,702,671.49元折股形成1,共计4,070.00万元,占比83.67%;其他法人股由8家企业法人以现金出资认购,共计320万元,占比6.58%;公司内部职工股由1,642名公司员工以现金出资认购,共计474.45万元,占比9.75%。
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验证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营业执照载明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二)发起人
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于1992年11月11日提交《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进行了注销。
(三)募集设立发行人前后,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募集设立前,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主要从事饼干、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与从事上述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生产设备设施、营运资金等。
发行人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账面净资产折股形成发行人集体股股份,同时其进行了注销登记,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由发行人承继。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发行人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账面净资产折股形成发行人
集体股股份,其余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因此,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青岛食品厂的全部资产以及参与定向募集之股东出资形成的现金,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饼干、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五)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公司系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不存在改制前原企业。
(六)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发行人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账面净资产折股形成发行人集体股股份,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由发行人承继。由于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进行了注销登记,因此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方面与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发行人募集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以其全部账面净资产折股形成发行人
集体股股份,其全部资产已注入发行人。发行人募集设立时其余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已足额缴纳完毕。
二、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992年8月28日,青岛食品厂向青岛市第一轻工业局(以下简称“一轻局”)提交《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青食发(1992)46号),申请将青岛食品厂改组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企业法人股、其他法人股、公司职工个人股组成,其中企业法人股由原企业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含日清公司属食品厂资产部分)折股形成。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系根据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6月出具的《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确定。根据该报告,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1992年9月10日,青岛食品厂分别与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胶南印刷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夹岭沟村禽蛋场签订《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
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股份所有制形式,同意公司章程,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
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
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验证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食股份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2、设立时存在的瑕疵
(1)青食股份是以青岛食品厂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但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于1992年11月11日提交《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进行了注销,致使青岛食品厂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形成的集体股登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的所有人应为青岛食品厂。
(2)青食股份设立过程中,存在先于青岛市体改委(1992年9月16日)
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1992年11月2日)批准而进行定向募集的情形,且实际募集股本数额与青岛市体改委批复股本总额不一致。
(3)因数字取整的原因,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
和《资信证明》所载青食股份实有资金总额存在0.45万元的差异,青食股份注册资本应以《申请验资报告表》所载4,864.45万元为准,另外,青食股份设立过程中提交的申请书和招股书所载其定向募集股份的每股面值为10元,但公司设立时实际每股面值为1元,两者存在差异。
(4)青食股份设立时,青岛食品厂系城镇集体企业,并非国营大型企业,
公司设立时由青岛食品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不符合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关于“设立公司应有三个(含三个)以上发起人。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但应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文关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如不符合法定人数,则可不再增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已不构成公司设立的法律瑕疵。
3、整改规范和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青食股份于1992年经原青岛市体改委批准成立,并经原山东省体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确认为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4,864.45万元,由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公司内部职工股组成。其中,集体股由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40,702,671.49元折股形成,共计4,070.00万元,占比83.67%。受限于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青食股份设立时发起人青岛食品厂申请了注销登记,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在公司设立时登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但青食股份集体股权所有人实际应为青岛食品厂。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青食股份集体股管理单位一直依法对青食股份的集体股进行管理。另,因当时股份制处于试点阶段,青食股份在定向募集设立过程中,存在未经审计和产权确认、先于原青岛市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而进行定向募集、实际募集股本数额与原青岛市体改委批复股本总额不一致、设立过程中出具的申请书和招股书所载其定向募集股份的面值与设立时实际每股面值不一致、验资相关文件记载的实有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等不规范情形。青食股份设立时存在的上述瑕疵已通过青食股份1996年规范登记及2015年股权转让的方式加以规范,规范过程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未侵犯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实际所有人的权益。
(二)发行人设立后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变化
1、1994年5月,第一次增资
(1)基本情况
1994年5月6日,青食股份召开1994年第二次董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增资扩股的决议。
1994年5月7日,公司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申请以定向募集方式溢价发行1,000万股股份。
1994年5月18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1,000万股,计1,000万元人民币,总股本为5,864.45万股;本次增资扩股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认购对象为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此次募集结束后,须向公司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本次发行的股份,需到本市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证集中托管手续。
1994年5月20日,青食股份召开1994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资扩股1,000万股的议案。
1994年5月21日,青食股份与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签署《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发行承销协议》,青食股份委托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向社会投资人发行股权证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溢价发行,溢价比例为1:1.38。
本次增资实际募集到的股份数额为700万股,募集对象为社会个人。
(2)存在的瑕疵
1)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2.5%。1994年5月公司拟进行增资时,内部职工股占比已达到9.75%,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向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进行定向募集,涉嫌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因增资时实际募集对象为社会个人,此次增资实际未违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2)本次增资的实际募集对象为社会个人,但根据体改委《关于同意青岛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该次增资的认购对象不包括社会自然人,因此发行人1994年之增资存在超范围募集的情形。
3)本次增资完成后,未进行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
(3)整改规范和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1994年5月7日,青食股份向原青岛市体改委提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青食发〔1994〕12号),申请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1,000万。1994年5月18日,原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报告的批复》(青体改发〔1994〕51号),同意青食股份以定向募集的方式增资1,000万元,计1,000万股,认购对象为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2.5%。1994年5月公司拟进行增资时,内部职工股占比已达到9.75%,不符合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要求,因此青食股份未按照原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进行募集。青食股份本次定向增资存在增资方案涉嫌超比例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增资实际募集对象与原青岛市体改委确定的募集范围不一致,存在超范围募集的情形、增资后未进行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不规范情形。上述增资过程中的瑕疵情形,已在青食股份1996年规范登记时予以整改确认。
2、1996年,公司重新规范登记
1996年1月,青食股份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青政发(1996)40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体改生(1995)117号)等文件精神进行重新规范登记。
1996年2月5日,青食股份集体股权管理单位益青公司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关于要求重新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股本,核销资产水分的请示》(益青经字(96)22号)。
1996年2月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益青公司发出《关于对重新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股本,核销资产水份的原则处理意见》(青体改发(1996)8号),同意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前的资产水分(含改制前未做应有处理而改制后继续滚动累加形成的资产水分)予以实事求是地处理,并在市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据实调整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1996年3月22日,青食股份向益青公司提交《关于核消资产水分的请示报告》(青食发(1996)21号),申请核销改制之前已形成与改制后形成资产水分(属改制前连带形成)27,534,399.99元。
1996年5月2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签发《关于核销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的批复》(青地税二分[1996]21号),原则同意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已存在的资产损失27,534,399.99元予以核销。
1996年5月23日,公司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关于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报告》。1996年5月28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下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青体改发(1996)31号),同意青食股份调整股权结构,股本总额调整为3,025.00万股。其中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7月3日,公司向青岛体改委提交《关于公司规范工作申请确认的报告》(青食发(1996)50号)和《规范工作自查整改报告》(青食发(1996)51号)。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发出《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予以确认的通知》(青体改发(1996)55号),确认青食股份的上述股权结构。
1996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青股改字[1996]肆号),确认青食股份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25.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为:集体股1,530.55万股,社会法人股320万股,内部职工股474.45万股,社会个人股700万股。
1996年8月14日,青岛益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6)青益会内验字第38号),确认截至1996年6月30日,公司实收资本3,025.00万元。
1996年8月29日,青食股份向青岛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青食股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25.00万元。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根据上级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要求,青食股份于1996年底重新规范登记,核定了股本,核销了资产水分27,534,399.99元,并相应调整了股权结构。上述规范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原青岛市体改委确认,重新规范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重新规范登记后,青食股份注册资本确定为3,025.00万元,其中集体股1,530.55万元,社会法人股320万元,内部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社会个人股700万元。青食股份自查规范经过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原青岛市体改委等有权部门批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青食股份的重新规范登记消除了公司设立后的相关瑕疵,重新规范登记后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未侵犯青食股份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未造成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3、1996年8月,社会个人股挂牌交易
1996年6月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溢价发行的700万股社会个人股在青岛市证券交易中心挂牌。199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审议形成了《批准个人股权在青岛市证券交易中心挂牌的决议》。
1996年7月25日,公司向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权证挂牌转让的申请报告》(青食发(1996)54号),申请将溢价发行的社会个人股700万股权证于1996年8月2日在青岛市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1996年7月26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个人股权证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6]18号),同意社会个人股700万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预定挂牌日期为1996年8月2日。
1996年8月,700万股社会个人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上柜转让。
4、1997年1月,部分社会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股
(1)基本情况因公司股东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
支公司不具法人股东资格,青食股份于1996年12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的40万社会法人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30万法人股进行回购。为保持公司股本总额不变,回购后的70万社会法人股转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
1996年12月12日,青食股份分别与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对其持有的40万股、30万股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每股1.10元,回购金额分别为44万元、33万元,回购后的股份将按照青岛市体改委的要求处理。
1996年12月23日,青食股份向青岛市体改委提交《关于将两家社会法人股东股份转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的请示》([1996]74号),申请将两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共计70万股,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转让价格为1:1.10(含1996年红利),70万股共计77万元。协议转让回的70万股,拟转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
1997年1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向青食股份出具《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7)6号),同意将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持有的7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青食股份,作为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严格按照《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0万社会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个人股实施方案》执行。
(2)存在的瑕疵
1)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所持青食股份的股份且未予注销之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上述70万社会法人股的清理未按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和相关协议内容执
行,而实际由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转让予其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但公司统一将上述股份登记为内部职工股。
上述股份最终随公司内部职工股自1997年11月起全部转为社会公众股并挂牌交易。
(3)整改规范和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原青岛市体改委出具了《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原法人持有股份进行规范处理并转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复》(青体改发〔1997〕6号)文件,但青食股份70万社会法人股的清理未按原青岛市体改委的批复和相关协议内容执行,实际由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转让给上述两家金融机构的内部职工及其他自然人,青食股份统一将上述70万股股份登记为内部职工股。上述股份转让达到了清理金融机构持有青食股份的社会法人股的目的,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未引起青食股份职工的异议,不存在权属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
5、1997年4月,部分内部职工股挂牌交易
1997年2月25日,青食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申请上柜转让的议案。
1997年2月27日,公司向益青公司提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上柜转让的申请》,申请已在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集中托管的544.45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分步实施上柜转让。1997年3月12日,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职工股申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议案。
1997年3月12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7]20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原锁定内部职工个人股544.45万股分步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先将内部职工个人股挂牌转让326.67万股(占544.45万股的60%),后视市场交易的发展情况,再将剩余的217.78万股择机报批挂牌转让,具体时间由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择机安排。同时,公司1996年每十股送一股的利润分配方案若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个人股将由原1,244.45万股增至1,368.90万股,新增124.45万股,送股完成后新增部分即可安排挂牌转让。
1997年4月1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下发《“青岛食品”内部职工个人权证挂牌转让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第24号),决定公司326.67万股内部职工个人股自1997年4月3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6、1997年7月,第二次增资
1997年2月25日,青食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199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十股送一股,公司总股本3,025万股,共计送红股302.50万股。
1997年3月6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复核及同意调整股本总额的通知》(青证管办字(1997)22号),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每十股送一股的方式实施送股,公司股本总额由3,025.00万股增至3,327.50万股。
1997年3月12日,青食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每十股送一股的利润分配方案。
1997年6月16日,青岛益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7)青益会验字第18号),截至1997年5月8日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2.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3,327.5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327.50万元。具体比例为:集体股1,683.605万元,职工个人股239.558万元,社会个人股1,129.337万元,社会法人股275.00万元。
7、1997年11月,全部内部职工股挂牌交易
1997年10月29日,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锁定部分上市转让的批复》(青证管办字[1997]202号),同意公司内部职工股原锁定部分239.558万股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具体挂牌交易时间,由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择机安排。
1997年11月12日,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下发《“青岛食品”个人权证锁定部分挂牌通知书》(青证交发[1997]第97号),公司个人股计1,368.895万元,已有1,129.337万元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决定个人权证锁定部分计239.558万元自1997年11月18日起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8、1999年4月,公司权证停止挂牌交易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国办发〔1998〕10号),青岛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于1999年4月停止所有权证的交易,公司托管股份不再挂牌交易。
9、1999年及2001年,两次回购社会公众股及其转让
(1)基本情况
1999年4月权证停止交易前,青食股份通过机构账户(J0000313)在青岛证券交易中心先后共回购青岛食品(Q004)权证1,032,275股,回购总金额为738,925.09元。
2001年末,公司通过两名员工回购社会公众股数851,950股,回购金额为1,175,691元。回购后股份亦由该两名员工代持。
2002年12月9日,公司将1999年回购的1,032,275股股份以回购价格738,925.09元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及该等员工的近亲属。
2004年4月26日,上述两名员工将各自持有的2001年回购的851,950股股份以回购价格1,175,691元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及该等职工的近亲属。
(2)存在的瑕疵
1)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青食股份回购社会公众股且未注销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1999年12月7日,青岛市体改委发布《关于停牌权证公司回购本公司
权证的处置意见》,要求回购单位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回购权证按双方商定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参考每股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面值,效益差的企业不得低于回购成本,具体价格由协议双方商定。公司未按上述意见处置回购股份。
3)公司将回购后的股份对外转让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亦未经过有权部
门批准。
(3)整改规范和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权证市场1999年关闭前和2001年,青食股份根据上级要求回购公司股份共计1,884,225股,回购金额共计1,914,616.09元,并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将上述股份以原始回购价格转让给部分公司职工及该等职工的近亲属。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将回购股份对外转让行为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该回购股份的行为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同时相关人员受让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青食股份的回购成本,且2019年上述人员已根据中共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意见,在原受让价格基础上参考市净率(两次回购价格与回购前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率),增加缴纳股权受让款合计65.22086万元,进行了自我规范和整改。上述回购股份和股份转让之行为未造成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10、1999年12月,社会公众股转为国有法人股
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四家社会法人从证券交易机构收购青食股份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
1999年11月2日,益青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股回购后转由我公司持有的请示》(益青经字(99)144号),申请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回购的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由益青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
1999年11月22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委托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的通知》(青国资企(1999)103号),决定将青岛市政府收购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股份暂委托益青公司持有,并代行国家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1999年12月3日,益青公司向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的通知》(益青经字(99)162号),由青岛市政府收购的青食股份3,244,711.00股社会公众股股份,转为益青公司持有。
1999年12月29日,四家法人将上述3,244,711.00股股票过户给益青公司。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四家社会法人从证券交易机构收购青食股份3,244,711股社会公众股股份。1999年11月22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委托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持有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的通知》(青国资企〔1999〕103号),委托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持有该部分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代行国有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1999年12月29日,该部分股权过户给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股权持有人,一直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11、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公司社会法人股转让情况
12、2015年8月,集体股转为国有法人股
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议案》。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进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议案》。
2015年8月6日,公司向益青公司提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集体股份协议转让给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请示》(青食发〔2015〕13号),申请将占公司股份总数50.60%的集体股份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益青公司。
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信审(2015)000548号审计报告、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中瑞评报字(2015)060001129号评估报告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公司净资产为288,599,957.19元,因此转让价格为146,031,578.34元。同时,根据青岛市政府青政发[(1992)198号]文件精神,益青公司作为集体资产受托管理单位,负责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份转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建资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实施监督。
2015年8月10日,益青公司向华通集团提交《关于投资受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权的请示》(益青发(2015)32号)。
2015年8月13日,华通集团向益青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投资受让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股权的批复》(青华通〔2015〕106号),同意益青公司受让青食股份50.60%的集体股股份,并作为集体资产受托管理单位负责青食股份转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
2015年8月17日,益青公司向青食股份出具《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集体股份的批复》(益青发〔2015〕33号),同意青食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占青食股份总数50.60%的集体股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益青公司,并由益青公司作为集体资产受托管理单位,负责青食股份集体股份转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依据青食股份上级主管部门和青食股份集体股管理单位的批准,并经青食股份股东大会讨论通过,青食股份与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和2015年8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060001129号评估报告确定的青食股份净资产288,599,957.19元为基础,确定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受让青食股份50.60%集体股股份的价格为146,031,578.34元。2015年8月26日,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青食股份控股股东变为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并依法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青食股份长期存在的集体股权登记瑕疵问题得以彻底解决。截至2015年8月31日暨上述股权转让完毕后,青食股份的总股本为3,327.50万元,其中国有法人股为20,740,761元,社会法人股为1,760,000元,自然人股为10,774,239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2〕198号)文件精神,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集体资产受托管理单位,负责青食股份集体股份转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资金实施监督。
13、2018年3月,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
2017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核发《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39号),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将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7年11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公司核发《关于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6350号),同意公司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青食股份于2018年3月1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代码为:872387。
14、2018年7月,第三次增资
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共计送股33,275,000股。
15、2020年5月,股权转让
2020年3月25日,华通集团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将益青公司和经开投所持青食股份所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华通集团。2020年5月19日,上述股权划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益青公司和经开投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华通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持有青食股份41,481,522股,持股比例62.23%。
16、有权部门对公司历史沿革的总体确认意见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认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的批复》(青政函[2020]94号)和华通集团出具的《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份形成及规范过程等事项确认意见的函》(青华通[2020]147号),青食股份的设立、股份制试点、重新规范登记、股份托管登记、股份挂牌交易、股权转让、增资、内部职工股的形成与规范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均依法进行了整改并得以规范,并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确认。青食股份集体股权及国有股权的形成、规范、转让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股份确认后,青食股份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风险隐患,华通集团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并承担最终责任。
于2021年7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2,200,000股,发行后华通集团持有本公司46.74%的股权。2022年1月24日,青岛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华通集团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青国资委[2022]18号),华通集团正式更名为青岛华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华通集团”)。